利害關係人專區
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
- 董事會 第14屆董事(任期113年6月19日至116年6月18日)
董事會權責
本公司董事會負責指導公司營運策略、監督高階管理階層、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對公司及股東會負責、依照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並於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分別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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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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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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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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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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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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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全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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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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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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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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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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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協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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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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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委員會 第4屆(任期113年6月19日至116年6月18日)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符合上述法令規定。審計委員會每年並自我評估其績效。
審計委員會為履行其職責,依其組織章程規定有權進行任何適當的審核及調查,並且與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簽證會計師及所有員工間皆有直接聯繫之管道。審計委員會也有權聘請及監督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顧問,協助審計委員會執行職務。
審計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常會。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審計委員會主要權責
1.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之年度工作重點
1.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 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獨立性評估。
3. 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執行。
4. 公司是否遵循相關法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及文化。
5.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 審計委員會成員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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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良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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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樹人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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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協益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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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昕霖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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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工作重點及運作情形 |
-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 平時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得視需要直接與獨立董事聯繫,溝通情形良好。
- 各獨立董事除按月收到稽核報告外,內部稽核主管每季亦於審計委員會上單獨向獨立董事報告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當面溝通及回覆各獨立董事相關諮詢。
- 會計師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座談會,就本公司當年度之財務報表查核工作範圍、策略及規劃等議題向獨立董事報告,並對重要會計準則、證管法令及稅務法令之更新做出說明。
| 114年歷次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與會計師溝通摘要 |
- 薪資報酬委員會 第5屆(任期113年8月13日至116年6月18日)
薪酬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執行與評估公司整體薪酬與福利政策,以及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任命。依據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該委員會成員為三人。
薪酬委員會依其組織章程規定,有權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
薪酬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二次常會,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情形及每位委員的出席率,請參考本公司各年度年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主要權責
1.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2. 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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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良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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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樹人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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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協益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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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資訊及出席情形
| 114年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資訊及出席情形 |
- 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
| 114年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 |
-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落實情形
| 114年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落實情形 |
- 董事會成員及重要管理階層之接班規劃
| 114年董事會成員及重要管理階層之接班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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